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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园放生红鲤鱼,浙江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的通

2024-05-20 09:34作者:admin

浙江公园放生红鲤鱼,浙江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的通

1、第五条宗教团体应当在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宗教之间合作交流,增进相互理解。联席会议一般由轮值主席主持,会长(主席、主任)或者受会长(主席、主任)委托的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参加,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相互沟通协商有关事宜。

2、第六条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规范管理和政治安全、人员安全、活动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网信安全、财务安全、财产安全等平安建设活动。

3、第七条宗教团体应当制定年度宗教教职人员培训计划,开展爱国主义、政策法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场所管理、教义教规等教育培训。

4、宗教团体应当加强中青年骨干教职人员教育培养,优化教职人员队伍结构。

5、第八条宗教团体应当加强教风建设,组织开展教风巡查,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教务指导。

6、宗教团体应当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行为规范的监督,健全宗教教职人员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规章制度的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7、第九条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年度注册制度,及时在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宗教教职人员信息。

8、宗教教职人员统一使用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配发二维码的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

9、第十条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出国(境)管理制度。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副秘书长(副总干事)出国(境),应当书面报告宗教事务部门,到有关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遵守国家外事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

10、第十一条宗教团体的下列事项,应当事前书面报告宗教事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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